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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内部审计师协会章程
2007-07-12 16:13:00
〖发布日期:2007-07-12〗〖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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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内部审计师协会是内部审计机构和具有助师以上(含助师)技术职称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的全盟性社会团体,是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服务的社会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法履行管理、服务、宣传、交流的基本职能,逐步实现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

  第四条  本会接受锡林郭勒盟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是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工作指导。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锡林郭勒盟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内部审计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扩大内部审计影响。

  (二)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内部审计工作不断完善。

  (四)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培养和推广先进典型,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五)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和持证上岗制度,促进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称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六)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推广内部审计科研成果,编辑有关内部审计资料。

  (七)开展地区间内部审计业务交流活动,并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

  (八)加强与自治区内部审计师协会及其它有关协会、学术团体的联系与交流。

  (九)受理审批和管理协会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协助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遵守协会章程,并驻在锡林郭勒盟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派团体、部队的内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主管内部审计的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成为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遵守本会章程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组织或单位推荐,个人申请,理事会通过后,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备助师(含助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内部审计人员;

  2.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

  3.从事审计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现职内审人员。

  (三)特邀个人会员。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经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特邀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协会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协会理事会由各团体会员单位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由于届中工作变动或离退休,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计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等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一)、(三)、(四)、(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即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人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与自治区内部审计师协会和盟内其他协会加强联系,沟通信息;

  (五)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六)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和使用:

  (一)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政府补助、社会资助,以及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二)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协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本会经费由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管理,每年向常务理事会做财务收支报告。

  第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锡林浩特市。

  第十八条  本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锡林郭勒盟审计局和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审查同意后施行,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会如需中止,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锡林郭勒盟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批准注销。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XXXX年X月X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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