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审计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盟、旗县市(区)两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盟行署报告和向盟直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盟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盟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授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盟行署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盟行署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盟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八)盟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盟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盟行署提交盟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盟行署委托向盟人大工作委员会提出盟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并实施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盟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八、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旗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协同办理旗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承办盟委、行署和国家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