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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审计局对科级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22 文章来自:锡盟审计局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前移科级干部监督关口,从“源头”上防止“带病提拔”干部,切实提高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意识,增强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科级(含主任科员)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要意义

对科级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新形势下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干部监督、严把科级干部“入口关”的重要保证,是全面评价、正确使用干部的重要一环,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对于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适用范围

锡盟审计局科级或拟任科级(含主任科员)干部进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三、报告内容

(一)个人事项报告的内容: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本人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或自费留学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二)个人事项采用书面形式,实行一事一报,科干部的报告表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送纪检组,干部的报告表由纪检组统一管理。

(三)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及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组织生活会自查、提拔、任职和个人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载入个人廉政建设档案。

(四)个人事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

(五)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谈话教育、限期改正、作出检查、谈话诫勉、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对不如实报告、弄虚作假或有意隐瞒的不予提拔。

四、报告要求

(一)科级干部考察人选必须按照局党组的要求,具体、如实、详细地填写《科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二)填写的《科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需经分管局长签字后报纪检组。

 五、结果运用

  (一)对不愿申报或不按时申报的,不再列为考察对象。

  (二)在考察期间,工作组要通过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走访等方式初步了解考察对象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对拥有财产与其实际收入明显不符的,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无法说明的,不再列为考察对象。

  (三)工作组将考察对象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瞒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一律按违反组织纪律严肃处理,不得提拔或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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