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审计局廉政教育谈话和函询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党纪党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廉政谈话根据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分为廉政责任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廉政约谈和诫勉谈话。
第二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
(二)局科室负责人;
(三)新提拔任职的科级(含副科级)干部;
(四)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廉政责任谈话是指局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局分管领导与所分管科室负责人的谈话。谈话主要是交流、了解谈话对象所在科室或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向谈话对象了解情况并作出提醒;向谈话对象通报群众对其个人或所在科室廉洁情况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和建议等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建议。
(二)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新提拔任职的科级(含副科级)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三)廉政约谈是指通过政风行风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和专项检查等渠道发现干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此与相关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早敲警钟,防微杜渐,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
(四)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廉政谈话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分别组织进行。
(二)廉政责任谈话,由局法制审理科组织实施。谈话形式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做好谈话记录;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约谈或在检查指导、调查研究等工作期间进行谈话。
(三)任职廉政谈话,由分管局法制审理科领导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可视具体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四)廉政约谈,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由局党组书记或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具体由局党组书记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六)谈话结束后,负责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并于年底报驻盟财政局纪检组。此表不入个人档案,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以及纪检部门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应妥善保管。
第五条 廉政谈话要求。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二)廉政责任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廉政约谈和诫勉谈话,由审理法制科提出建议,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重要谈话须报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及时向局党组汇报谈话情况。廉政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局办公室。
二、函询制度
第六条 对向局党组及驻盟财政局纪检组反映领导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视其性质、情节,认为需要函询的,报经局党组主要领导或驻盟财政局纪检组主要领导同意后,摘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作出书面回复。驻盟财政局纪检组也可直接函询。
第七条 被函询的干部要在接到函询通知后15天内向局党组或驻盟财政局纪检组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无故不按时回复的,除对本人批评教育外,还要到驻盟财政局纪检组当面说明情况,并写出书面回复材料。
第八条 干部的回复材料,要及时报送分管局领导审阅。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报经局党组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驻盟财政局纪检组深入调查核实或转交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属一般问题的,及时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者,限期改正。
第九条 群众向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问题,任何人不得对反映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被函询的干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组织的函询。要积极配合、认真协助组织上搞清问题。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相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驻盟财政局纪检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三、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要把廉政谈话和函询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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