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职责
(一)主管全盟审计工作。负责盟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承担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盟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订盟级审计、财经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盟行政公署提交年度盟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盟行政公署委托向盟人大工作委员会提出盟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盟行政公署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盟直有关部门和旗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事项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盟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盟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盟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
4.盟级所属国有企业,盟级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5.盟级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 盟内政府投资和盟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
8. 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盟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盟级各部门、旗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使用国家资源、资金和贷款,或与国家税收有关的其他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盟行政公署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领导旗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旗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旗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旗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旗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办盟行署和自治区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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