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锡林郭勒盟审计局
执法主体性质:法定的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它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由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检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按照实施监督检查的审计机关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的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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